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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评|屠宰场监管失守:法律遭“文字游戏”
中国早报评论员 胡立成
记者接到华中某省一个地级市多位群众反映:该地级市一个区一家原年产能2万头的生猪屠宰场紧邻居民区,经过区自然规划局公示,批准其拆除原老破旧屠宰场后,仍然与居民区零距离新建一个年产能8万头的生猪屠宰场,他们强烈反对无效后,向记者求助。
一座年产能仅2万头的老旧屠宰场,在拆除后竟以“升级改造项目”之名重新出现,年处理能力飙升至8万头,并与居民区保持“零距离”持续运营——这一违背科学常识的现象,正在华中某省某地真实发生。当地方部门借助“升级改造”的文字游戏,刻意规避《动物防疫法》中关于5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法定要求时,所暴露的不仅是法律执行中的漏洞,更是对公众健康权益的系统性漠视。
“升级改造”实为偷换概念的障眼法
地方规划部门将该项目定性为“升级改造”,试图以此绕过卫生防护距离的刚性约束。然而,法律的边界不容模糊:根据《民法典》第234条,原有建筑拆除后物权即告消灭,重建项目应属新建。国家统计局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也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原值三倍即视为新建。该项目原固定资产仅108万元,新建投资却高达980万元,产能扩大至原规模的4倍,显然属于彻底的新建工程。所谓的“升级改造”,不过是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其本质是对《动物防疫法》第24条“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强制规定的蓄意规避。
法律标准岂容随意变通?
生态环境部门甚至搬出“推荐性标准”为违规建设辩护,声称500米防护距离已非强制要求。但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农牧便函〔2023〕124号)早已明确:当《动物防疫法》第24条要求“场所选址符合防疫条件”,且生态环境部《HJ2.2-2018大气导则》仍然有效时,推荐性标准即转化为法定技术要求。正如中国农业科学院专家所指出的,“推荐性标准的调整绝不意味着防护距离的取消,而是要求采用更科学的评估方法”。地方部门对《GBT39499-2020无组织排放导则》的选择性忽视,实质上背离了《标准化法》第2条“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初衷。
监管链条的系统性失灵
更令人忧心的是监管体系的集体失效:农业农村部门对2019年颁发的过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收回,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第70条关于许可有效期届满应依法注销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规生产导致的恶臭污染长期放任不管,环保组织监测数据显示,周边氨氮浓度超标3.2倍(依据GB14554-93标准),硫化氢浓度超标4.7倍;规划部门为违法建设“量身定制”“升级改造”的审批理由,违背《城乡规划法》第36条关于公共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这种“九龙治水”式的监管空转,使法律条文沦为一纸空文,民众投诉也往往石沉大海。
以刮骨疗毒的决心筑牢底线
此类问题并非个案。2024年,随州某屠宰场因违规排放导致周边居民癌症发病率上升27%;钟祥黑作坊私自焚烧病死猪引发群体中毒事件;黄石某屠宰场被中央环保督察组挂牌督办……要根治这些顽疾,必须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 其一,省级政府应在2025年6月底前修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标准,堵塞法律漏洞; 其二,建立农业农村、环保、规划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其三,完善“邻避设施”公众参与听证制度,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四,由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项调查组,对违法审批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以儆效尤。
当法律遭遇“文字游戏”,当监管异化为“保护伞”,我们所失去的不仅是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期待有关部门在2025年第三季度前完成整改,以法治的刚性捍卫民众的健康权益,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每一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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