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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检察院办理株洲第一起限制消费令执行监督案件
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肖琼 肖俊
“当时知道法院限制我们高消费了,都觉得天黑了,但我们把具体案情向你们申请监督后,突然感觉天亮了。在我们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是你们帮助了我们。”7月6日,当事人孙某发来微信,向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表示感谢,并送来了锦旗。孙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是该院成功办理的全市第一起限制消费令案,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原告陈某起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该案件受理后,被告孙某父亲死亡,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孙某父亲的继承人孙某、孙某弟弟作为被告参与诉讼。2016年7月2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孙某弟弟民同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某,孙某弟弟自愿于2016年8月10日前在继承死者孙某父亲遗产(包括死者孙某父亲承包的云龙新城磬龙社区A区49、5051、52栋架空层桩基础工程工程款32000元)中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30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争议。本案诉讼期间内,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原告陈某申请冻结了死者孙某父亲的遗产32000元工程款。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孙某、孙某弟弟未继承到死者孙某父亲遗产,因此未能偿还债务,原告陈某遂向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芦淞区人民法院制作了限制消费令,对孙某、孙某弟弟予以限制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后,正值哺乳期的孙某不能坐高铁、飞机和住酒店,无法返回广州医院工作,而孙某弟弟也正值应征入伍,也因此受到了影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9年9月17日,孙某、孙某弟弟来到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官立即核实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况,发现死者孙某父亲的唯一遗产 320000元工程款已经被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予以冻结。因此,孙某、孙某弟弟并未继承到任何遗产。
检察官立即核实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况,发现死者孙某父亲的唯一遗产320000元工程款已经被芦淞区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孙某,孙某弟弟并未继承到任何遗产,因此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本案被执行人孙某、孙某弟弟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因此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其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系错误做法。故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围绕上述意见向院检察委员会进行了详细阐述,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建议。
2019年10月,案件执行完毕,限制消费令的取消,孙某、孙某弟弟的生活恢复正常,弟弟也顺利从军入伍。至此,这起案件在检察监督助力下终于得以执行。该起执行监督案件的成功办理恢复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加强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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