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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犬行为 守护城市文明——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早报山西讯(特约记者 闫锁桃 王秋英) 9 月 1 日,山西大同市召开《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0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提供全新法治遵循。
近年来,随着大同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居民养犬数量逐年递增。然而,随之而来的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给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及卫生防疫工作带来诸多隐患,尤其是犬只伤人、扰民等问题愈发突出,成为广大市民高度关注的民生热点。
2008 年施行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因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继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已无法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难以适应当前城市养犬管理的实际需求。基于此,依据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启动《条例》起草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省内外城市养犬管理立法的先进经验,历经初审、修改完善、实地调研、立法座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多个环节,最终形成并出台本《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大同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生命健康与人身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过程及重点内容。
据悉,《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规范关于调整范围,养犬管理职责,犬只免疫、登记和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经营、收留和领养,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大同市城市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防疫、饲养、经营、收留、领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建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城市管理部门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的管理体制”,并对养犬人饲养犬只和携犬外出行为规范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验活动需满足的条件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结合上位法并对应《条例》禁止性规定,设定犬只饲养、登记及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值班总编辑 贺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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