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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评|从“阻拦不让种地”事件看基层土地纠纷调解与法治路径的重要性

编辑:贺文生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中国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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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报评论员: 胡立成

 

      2024年4月22日,“中国三农发布”曝光的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蹊跷的增补承包费”问题及其引发的“阻拦不让种地”事件,不仅牵动了广大公众的关注,也促使当地县委、县政府迅速响应,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并积极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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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案例生动揭示了在农村土地改革实践中,政策执行、利益调整与基层治理面临的复杂挑战,以及通过法治途径化解矛盾、保障农民权益的必要性。

       

      政策实践与民意反馈: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的现实困境。开鲁县作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意在通过科学管理与合理利用新增耕地资源,提升土地效益,促进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然而,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增补承包费”争议,却暴露出政策落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部分新增耕地大户因不愿承担所谓的“有偿使用费”,引发了已缴费农户的不满与攀比心理,进一步演化为阻碍翻地作业的群体性事件。这表明,尽管政策初衷良好,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来化解农户间的矛盾,导致原本旨在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举措反而成为诱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县镇村三级联动:行政调解的即时响应与局限性面对突发的土地纠纷,开鲁县委、县政府迅速行动,通过县委常委(扩大)会议部署调查核实工作,县镇村三级紧密协作,及时介入矛盾调解。


        这种行政力量的快速响应,体现了地方治理对于维护农村稳定、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视。在短时间内,通过各级协调,引导涉事村民以诉讼方式主张权益,有效避免了事态升级,确保了农时不被贻误。然而,行政调解虽能在短期内平息事态,但其作用往往局限于解决表面冲突,难以触及深层利益矛盾。尤其是在涉及土地权属、承包费用等敏感问题上,仅依靠行政手段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因个别人士的不当言行加剧干群关系紧张。


        此次事件中,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便是行政调解局限性的直接体现,也暴露出基层干部素质参差、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


        法治路径化解土地纠纷的长效之策,值得肯定的是,开鲁县在此次事件处理中,倡导并引导涉事村民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益,迈出了从行政调解向法治化解决纠纷的重要一步。


        通过法律途径,农户可以依法明确自身权利边界,公正评判增补承包费的合理性,以及阻挠翻地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实现矛盾的根本解决。这不仅是对农民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有助于树立依法治农、依法维权的社会风尚。同时,对涉事基层干部的严厉问责,包括镇党委副书记的免职及党内警告处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副主任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彰显了地方党委、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规范基层干部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警示意义。后续对可能存在的其他违纪行为的深入调查,更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践行。


       结语:构建和谐土地关系,法治与协商并举综上所述,开鲁县“阻拦不让种地”事件的妥善处理,既凸显了基层土地纠纷的复杂性与紧迫性,也展示了行政调解与法治路径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各自的角色与局限。


       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高效利用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农民权益、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基石作用。同时,强化政策宣传与沟通协商,确保农民充分理解并接受改革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高效利用,构建和谐有序的农村土地关系。而对基层干部的严格教育与管理,提升其法治素养与服务意识,则是从源头上预防类似事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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